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底至4月6日,被告:秦*。
、宋*结伙,雇佣被告人胡*,在本市xx路**弄xx号**室内,以“博眼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牟利。其中,宋*、秦*负责租借场地、招揽赌客等,胡*负责收取赌资等。2023年4月6日晚,被告:秦*。
、宋*、胡*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秦*。
、宋*、胡*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陈*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秦*、宋*、胡*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秦*。
、宋*、胡*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秦*、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处罚;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