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创格融资******(以下简称创格公司)与被告李**、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李**偿还拖欠租金120647.24元及违约金30161.81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计算,不足8000元按照8000元计算),合计150809.05元;3、由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决李**以其名下的江淮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j11rbbdo*******)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上述债务;5、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购买了江淮牌汽车一辆(车辆型的:帅铃06-...(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