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林东************(以下简称龙凤煤矿)与被告中国光大**************(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慈溪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登记进行诉前调解。后因调解未果,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日、4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凤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王**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光大银行慈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曹**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应承担承兑人之责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利益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光大银行慈溪支行答辩称:1、原告应证明票据背书连续性及其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2、原告所持电子汇票权利已经灭失,被告不予承兑有正当理由;3、本案因原告过...(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