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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某某集团********劳动争议审查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川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10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宝鸡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2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杨**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误。(二)原审判决仅因《安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部工资表》(以下简称《工资表》)未加盖某甲公司印章便认定杨**举证不能,适用法律不当。(三)原审法院认定《工资表》真实性存疑,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反驳该表的真实性。(四)原审判决未对杨**提交的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进行充分质证和事实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五)本案与(2023)川2021民初****号、1714号案...(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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