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宝鸡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2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杨**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误。(二)原审判决仅因《安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部工资表》(以下简称《工资表》)未加盖某甲公司印章便认定杨**举证不能,适用法律不当。(三)原审法院认定《工资表》真实性存疑,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反驳该表的真实性。(四)原审判决未对杨**提交的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进行充分质证和事实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五)本案与(2023)川2021民初****号、1714号案...(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