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因与戚福全结婚,户口由孤山镇背阴寺砬子北居民组迁至上诉人小岛村西头村民组,被上诉人王**不再是孤山镇背阴寺砬子北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成为上诉...(本文书还有400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