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孙**、张**及一审第三人孙*县**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孙*县人民法院(2024)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孙**,被上诉人孙**、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一审第三人某某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孙**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张**、孙**开荒南窑地7.5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邵**提交孙**与某某委会签订的《开荒种植协议》,用以证明孙**在四季屯村开荒地总面积为48.79亩,但村委会没有标明南窑地开荒地的亩块、每块耕地面积和四至位置,无法证明案涉7.5亩开荒地在上述48.79亩土地中。另外,孙**在坝东有6.9亩开荒地,一审判决认定不是开荒地,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为发包方将同一土地承包给两个承包方,与事实不符。肖**当庭陈述孙**和邵**的土地承包费不涉及重叠收费。邵**提举的卫星地图已经证明案涉地块在2022年之前有树木和杂草,没有开荒迹象,而2023年的图像显示平整的耕地地貌,足以证明开荒时间是2022年,由邵**开荒。邵**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本文书还有5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