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萧县酒店*****(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酒店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乐家********(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乐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酒店镇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酒店镇政府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乐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签订后,乐家公司即不再经营错误。2013年6月5日合同签订后,乐家公司陆续交付近700亩土地及地面附属物**房屋,但剩余98.7亩土地从债务化解协议签订后一直由其耕种,酒店镇政府提供的证据8线画图,镇政府工作人员吴*和乐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签字确认,证明乐家公司实际耕种的土地为98.7亩。一审判决认定缺乏乐家从2016年6月14日占用上述土地的证据;酒店镇政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文书还有3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