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某某********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供暖费6974.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负责为沈阳市沈河区河***小区供暖。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建筑面积134.13平方米)房**被告所有。2021-2023年度被告在接受原告供暖服务的情况下,却以种种理由拒不交纳采暖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供暖费6974.76元。
被告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