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中东、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依库林字【2015】224号文件要求和双方的合同约定,协助发包方即林业和草原局办理国有林地承包的转让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4日,被告与库尔勒市林业局签订《库尔勒市2008年度“三北防护重点区域治理项目”造林合同书》,从林业局承包土地2000余亩,土地性质系“国有林地”,要求种植树木并在三年内达到85%的成活率,不收取土地和造林费用。当时该林地处于原始蛮荒状态,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自己种植2000余亩林木,而是以“大证进、小证出”的方式转让给了几十户人家,原告系受让者之一。2010年8月20日、2010年11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将涉案林地463亩转让给原...(本文书还有3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