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上海申通********(以下简称申通公司)、上海市徐*******(以下简称徐汇市政所)、上海中誉********(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被告申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被告徐汇市政所、中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申通公司、徐汇市政所于2003年4月29日签订的沪存车场(2003)拆协字第****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居住房屋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以下简称被诉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告户居住的本市长春村塘湾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被拆迁,原告于2003年4月29日签订被诉协议,但近日才得知该协议...(本文书还有3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