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以郸检未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猥亵儿童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指派检察员杨*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辩护人侯*、胡**、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指控,2021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酒后到同村村民王*1家中,在王*1家堂屋东间,见到王*1的三个孙*王*馨(8岁)、王**(6岁)、王**(4岁)在看电视,王**先抱着王*馨,把手插到王*馨的裤子里,猥亵王*馨的阴部;王*馨挣脱后,又抱王**,脱王**的裤子,猥亵王**的阴部;王**挣脱后,又抱王**,脱王**的裤子,猥亵王**阴部。
2020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王**把路过自己家门口的王**...(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