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重庆鼎制**********(以下简称鼎制饰家公司)、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制饰家公司、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鼎制饰家公司和被告向*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474元及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损失至货款付清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7日的金额为1300.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明确,其主张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上浮30%标准。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经营瓷砖、石材生意,被告因承揽装修润丰水尚19××、中安长岛翡翠湖3区××、欢乐口腔等经营需要而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次让原告将指定石材送货到其指定地点,原告均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品,被告...(本文书还有3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