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弓长岭区****与被告辽阳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长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辽阳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弓长岭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租赁挖掘机欠款人民币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被告租赁原告的大禹牌260型挖掘机,在被告医院院内维修锅炉房管线工程活,价格当时与被告后勤科长曹*口头协商讲明每天1500元,原告一共干了5天活,在2022年11月,原告找到被告工程监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量进行验收签字。
被告辽阳市某**辩称:活属实干了,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租金无法确定,故我院不同意给付。但如果法...(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