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马*、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62854元(自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12月21日,按月息2%计算,2021年12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合计16285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杜*借款100000元,原告于当天向二被告转账100000元,当天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9年5月份,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马*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只出借了96000元...(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