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金投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尚**与朗明格公司签订的《备案登记协议》有约定管辖条款...(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