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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朗明*******;中国金融********;尚**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金融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京民辖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11
  •  
  • 【案例概要】

    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金投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尚**与朗明格公司签订的《备案登记协议》有约定管辖条款...(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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