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为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判令被告刘**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2622.68元并支付利息8174.57元、罚息3590.11元、复利525.46元(已计算至2023年11月16日利息、罚息、复利12290.14元;要求自2023年11月17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52622.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收,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1.6%计收,利息、罚息...(本文书还有1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