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作出的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损失为137,64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原判决依据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涉案车辆事故现场受损部位与鉴定损失部位严重不符,且鉴定人出庭接受质...(本文书还有2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