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北京市房*********(以下简称阎村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北京市房******(以下简称房山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11行初****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一审诉称,刘**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以下简称大董村)西南处有合法承包地,刘**依法在承包地上建有建筑从事养殖。2021年8月16日,阎村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刘**承包地上房屋全部强制违法拆除,致使刘**合法财产被毁。刘**不服该强拆行为,向房山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房政复字[2021]2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阎村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对于事实认定情况与实际不符。刘**认为,阎村镇政府对合法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诉复议决定中对刘**房屋并非违法建设,阎村镇政府强拆违法等事实认定错误,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给刘**获取补偿利益设置了一定障碍,侵犯了刘**合法财产利益。故刘**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2.确认阎村镇政府于2021年8月16日强制拆除刘**位于大董村西南处房屋(...(本文书还有5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