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日,被告蒋*、苏*与被告广州美星秀山分公司达成装饰装修合同,由广州美星秀山分公司为蒋*、苏*位于秀山县的房屋进行装修,蒋*、苏*于当天向广州美星秀山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邱**支付了2万元,广州美星秀山分公司出具了收据。广州美星秀山分公司雇佣的被告彭**负责蒋*、苏*房屋装修工程的现场管理,彭**将该房屋装修工程中的拆墙部分发包给被告杨**,杨**邀约被告刘**、死者王*贵共同完成该项拆墙工程。
2021年4月16日下午,杨**、刘**、死者王*贵在该房屋进行拆墙工作时,王*贵一人在卧室内从事拆墙工作,突然无声音,杨**进入卧室发现王*贵已倒地失去知觉,后通知120出现场后宣告死亡。2021年4月23日,秀山县公安局乌杨*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死者王*贵的死亡原因符合意外死亡,排除...(本文书还有1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