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6日,贵州某某********(乙方)与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书》,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有“1.甲方同意乙方项目选址在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凯里(珠三角)高新技术产业园标准厂房**栋,面积约1万平方米。2.乙方必须保证在凯里市注册成立新公司,并交纳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2016年6月8日,被告贵州炉碧******************向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呈报《关于审定凯里(珠三角)高新技术产业园标准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该请示中的《凯里(珠三角)高新技术产业园标准厂房管理暂行办法(方案一)》规定“第三条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下属贵州炉碧******************负责对使用产业园区统建标准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开发区招商部门办理手续并与某乙公司签订标准厂房进驻合同,通过租赁产业园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五条入驻企业应具备、履行下列条件和程序:一、入驻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园《投资合作协议》……五、企业入驻时,必须与某乙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第十条开发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某乙公司实施管理。第十三条企业按租赁面积0.6元/㎡/月(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向某乙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每年缴纳一次。首次缴纳时,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物业管理费用再上期费用到期前10日内交清。每3年根据工业厂房物业管理市场价格和集中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入驻企业的违约责任:企业违反租赁合同、物业管理禁止行为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费用。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某乙公司按每日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拖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或通过法律途径等办法解决”。2016年6月23日,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2016年度第10次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炉碧恒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审定某某技术产业园标准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请示》,会议确定:原则同意方案一,由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并从入驻企业试产之...(本文书还有8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