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第二小组)、某**(以下简称第三小组)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尹**、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第二小组、第三小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何**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何**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事实认定。上诉人在一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案涉“哑口”土地系第二小组、第三小组部分村民的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经质证,何**在一审中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举证目的均无异议,亦自认涉案土地确系第二小组、第三小组部分村民的承包土地。据此,一审判决未将双方无异议的该事实进行认定,继而导致未对该事实在说理部分进行评判。因...(本文书还有3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