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本诉请求。2.改判支持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即:判令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某乙公司提交相关的资料。3.一、二审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诉部分的认定事实不清。(一)原审将本诉某甲公司诉请的两个合同关系合并审理,不符合“一事一诉”的基本原则。商混合同、砂浆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关系,某甲公司供应的产品种类不同、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也各有差异等,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本案只能审理一个,否则就是法律关系含混不清,不具有针对性,属于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二)对本诉“付款条件成就”的事实认定以及关联的某甲公司交付资料的事实认定不清。1.商混部分某甲公司应当提交资料的合同依据至今未提交;2.原判对合同约定的义务视而不见、更是忽略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属于国家强制标准,施工所用建材是保证质量的关键,建材的资料又是体现建材合格的唯一证据,对此原判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3.砂浆合同第12条约定付款的“背靠背”条款,工程至今未全面验收通过,某甲公司的起诉亦不具备条件。4.原判仅依据“竣工报告”就认定已经“竣工”的定性错误。二、对反诉部分,驳回某乙公司反诉请求的事实认定不清。1.某乙公司提起反诉中,主张的是合同约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即某甲公司先提交资料,某乙公司后付清货款)。已经提交了某甲公司应当提交资料的合同约...(本文书还有6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