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冷*因与被上诉人陆**、陆**及原审被告陆**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可分得上海市静安区罗*路**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3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冷*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系争房屋户籍有冷*、陆**、周**、陆**,但陆**在他处已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因此冷*可取得约三分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二、2018年2月2日签订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协议》应属无效,冷*没有签名且不知情。直至2018年6月20日,冷*才知此协议存在,并立即向(2018)沪0106民初****号案件的法官提交情况说明。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征收过程顺利,通常要被征收房屋每户出代表,此代表概括授权只限于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签订协议,范围是获得利益授权,而不是分配利益授权...(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