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冰清*******(以下简称冰清公司)诉被告上海凌云********(以下简称凌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冰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凌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冰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凌云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38,333.89元(包括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的销售额157,234元、运营费48,000元、服务费5,000元、客服外包费用1,430.61元、扣点费6,275.14元、税金20,394.14元),间接经济损失297,259.58元(包括库房成本18,000元、辅助销售人员成本133,206.31元**房租35,683.26元、管理人员成本66,000元、设计费40,000元、推广费用900元、销售软件服务费3,740.01元),预期收益26,000元以及律师费损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凌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冰清公司与凌云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ly2020xxxx的《电商运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凌云公司在天猫平台上为冰清公司的“迪瑞贝拉美妆店”(以下简称案涉店铺)提供运营服务,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4月3日,冰清公司向凌云公司支付8,000元服务费。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无论乙方采取何种经营活动,都必须不得确保出现导致甲方店铺无法升级的错误或惩罚,否则,乙方承担与该店铺上市以来所有的产值(包含投入)相等的金额的责任”以及“如...(本文书还有6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