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饲料经销处与被告武**、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饲料经销处经营者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刘*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饲料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饲料款合计1351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35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相关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常年对外零售养殖饲料,二被告夫妻家庭养猪期间从原告处经常赊购猪饲料。扣除二被告已付饲料款,截止2020年1月14日,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饲料尾款合计13513元。该笔欠款虽然经原告数次催要,二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某某饲料经销处提交证据:二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