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伍**诉被告刘*、叶**,第三人玉林市众**********(以下简称众信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何**,被告叶**、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玉林市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叶**返还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第三人玉林市众**********资金共300万元给第三人。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日,两原告分别与第三人签订了《资金入股合作协议》,约定两原告分别向第三人出资140万元,分别成为第三人股权比例20%的股东。双方约定,两原告分别派出一名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和业务、财务监管每月底召开一次股东会,商讨有关公司的各项事宜,确认每月公司的业务收益并按各占公司股份比例分红。公司财务管理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天下班前数据统计人员必须把当天的检测车数和金额统计好,让公司指定负责人签。
字确认,每月底做一次汇总表,由所有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所有收入转入公司确认的指定账户由股东互相监管,经协商同意,以被告刘*的个人账户作为公司指定账户银行卡,银行卡及支取密码由叶**保管,手机出入账短信信息...(本文书还有5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