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磨金******与被告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8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沪011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年11月15日,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磨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292.50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45,29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