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为与被告刘**、甲**(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义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前调解阶段,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与三期进行了司法鉴定。因诉前引调无果,本院于2024年5月6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刘**、被告人民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
2021年8月29日11时46分,被告刘**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苏溪镇稠下线立塘村地段越黄线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原告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伤及骆**、金丽丹受伤、骆**手机等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被告刘**负事故全部责任,骆**、金丽丹无责任。
三、原告请求判令(经变更):被告赔偿...(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