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海南金桥********(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桥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桥公司退还原告担保定金40万元及利息2631元(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从2022年12月9日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止,实际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经营需要,向案外人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万宁农商行”)申办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因该事项,原告向被告申请担保,担保金额为40...(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