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男,1966年11月**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玉溪中石*********(以下简称昆仑燃气公司)、四川凌众********(以下简称凌众公司)、兴润建设******(以下简称兴润公司)、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1)云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所做工程真实存在,一审通过上诉人提交的《李**班组结算表》,已经确认被上诉人仍欠上诉人工程款,但却以部分工程款存在争议、李**结算表中所做工程与叶**所做工程有部分重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班组结算表》证明该班组结算价合计630520元,结算表上有俞**的妻弟孙*签字确认,上诉人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收条”可以证明上诉人在施工中垫付材料...(本文书还有4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