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钱*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不存异议,而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存在较大争议。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公司未向钱*发出辞退的通知,钱*也未主动辞职,不能仅凭钱*长期不上班就认定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2021年9月1日,××公司在扬子晚报刊登公告后,××公司依然没有向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虽然钱*曾在双方的另案诉讼中陈述钱*已经离开公司并认为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这种陈述不能视为正式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公司应当通过正式渠道通知钱*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1.钱*主张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事实依据。钱*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至今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实际用工关系。双方自1996年1月至2020年3月存在过劳动关系,但2020年4月起,因钱*不向××公司提供...(本文书还有5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