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昆都公司与金魔方公司就案涉两商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登记备案效果问题。
(一)关于《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性质。昆都公司(甲方)和金魔方公司(乙方)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昆都公司将其建设的案涉两商铺出售给金魔方公司。合同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明确金魔方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预售商品房的机关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预许昆字2013127。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基于案涉两商铺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及登记,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应属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果。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本文书还有3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