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河南中大********(下称河南中大)、上蔡县住*******、河南水木**********(下称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其原一审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作出的维持原判错误。原一审判决认定张**系个人转包给张**案涉工程,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经再审查明,张**系河南中大、水木清华两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代表公司对外转包建设工程项目,案涉合同关系应属于两个公司与张**之间成立的施工合同。在与原审查明的合同主体关系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本文书还有1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