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农机公司)因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孙*县人民法院(2024)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农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接受了本院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农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某农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某某农机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某某农机公司诉讼请求错误。某某农机公司与赵**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有事实依据。2017年赵**偿还部分欠款,后因疫情某某农机公司未与赵**取得联系。2024年10月10日,某某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赵**通话中,赵**回答“你发过来,看看差多些”,虽然赵**没有表示还款,但是未否认欠款事实也未明确拒绝还款。二人通话足以证明...(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