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奇*因与被申请人某县自然***及一审第三人新疆某种*****(以下简称某种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4)新4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奇*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奇*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县自然***承担。事实和理由:1.奇*与某县自然***签订的《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奇*享有优先承租权,应当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某县自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侵犯奇*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二审法院对“同等条件”理解错误。该条件是指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再次出租时提出的条件,与双方实力...(本文书还有1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