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27.5元、伙食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冯**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于2024年4月1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24年4月10日13时05分,被告驾驶小刀牌电动三轮车,沿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王*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杯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金杯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原告受伤;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总医院治疗。2024年4月10日该医院的门诊病历(初)显示:初步印象:1、小腿...(本文书还有1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