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申请号:46115095。
二、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一注册号:5100997。
引证商标二注册号:21428020。
引证商标五注册号:41542818。
三、其他事实。
国家知识***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6115095号“悦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42133562号“和悦茗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已被生效决...(本文书还有3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