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惠多*******(以下简称惠多利公司)诉被告黄*、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多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多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徐*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464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5日起以146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徐*合伙经营在赣州地区从事蔬菜种植。两被告在原告江口经营部订购化肥,原告电话给从事运输服务的货车司机将被告订购的化肥运送到被告...(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