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酉************(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诉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25150.43元;2.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108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900元;4.判令被告以25150.4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5.判令被告以25150.4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支付原告从2019年9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担保费用;6.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7.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上述债权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被...(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