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焦************(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租赁场地(位于博爱县**街道**村**路东原青天河水库后勤东临);2.被告支付租赁费150165元(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3.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从2024年6月1日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按93.15元/日计算);4.被告支付滞纳金448800元(从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场地。2020年1月21日,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金34000元/...(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