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何**、何**、何**、何**、何**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根据何**的申请依法追加何**、何**、何**、邓**、廖**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次开庭,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何**、何**、何**、何**,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何**,何**,何**,何**,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张**签署《地址确认书》同意本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原南海县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南府集建总字第0xxxxx2号、南府集建字(89)第2xxxx2号;地籍号:05xxxxx2;权利人:何**】系何**拥有;2.何**、何**、何**、何**、何**协助何**办理将登记在何**名...(本文书还有4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