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邹**、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蒋**(也是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9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标准的4倍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方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夫妻***小区生活,2020年6月初,被告蒋**以需向原告借款后再向邮政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朋友打听确认被告夫妻能从银行贷款,且原告夫妻本身做汽贸与资金过桥生意,经济较为宽裕,便将手头资金出借给被告夫...(本文书还有2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