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姚**。
在上海市普善路芷江西路路口处建设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旁有一个被害人武某遗忘的卡包,内有招商银行、龙江银行、农业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同日22时许,被告:姚**。
在工商银行闸北中兴路支行atm机分两次取走龙江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后存入其邮政银行储蓄卡内。
2019年12月23日,被告:姚**
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31日,被告:姚**。
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姚**。
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姚**。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文书还有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