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回*因与被上诉人魏*、许*、原审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回*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重审。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上诉人回*、一审被告魏**与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魏**与二被上诉人系父子、母子关系,一审所认定的“借款”是二被上诉人在其儿子魏**结婚前给魏**购买房屋的出资,购房出资(除装修的部分资金)也是由二被上诉人直接向售房方交付的,时间均发生在上诉人与魏**结婚前。二被上诉人为即将结婚的儿子出资购买房屋、装修房屋符合当地习俗,该出资是...(本文书还有3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