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玮隆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玮隆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电梯货款32000元;二、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1.6元(自2019年11月15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按应付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0日,被告、原告签订了《电梯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为湖州市某度假区弁山南单元th-04-01-08c地块项目采购3台电梯设备,合同总价为19200...(本文书还有1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