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广东何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劳动仲裁请求。张**于2021年12月1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40元(17202);2、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差额3260元(7203+2205);3、确认劳动关系(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3日)。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2)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