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西藏金峰**********(西藏金峰公司)、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西藏公路项目中心)、保定市徐************(保定运输公司)、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1、被告西藏金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藏公路项目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某、保定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2、马*经本院准许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压路机损失费3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压路机租赁损失费92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期间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1日,原告和被告口头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其承包的各尔登(219国道)至西兰塔边防公路工程项目中承租原告压路机一台,日租金为2000元被告负责压路机的进出场运输及相关费用,2019年9月13日...(本文书还有3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