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潘**、贺**与被告郑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潘**、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郑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潘**、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厂地厂房协议》已经终止,被告立即将该协议中约定的厂地(7.68亩)及厂房返还给原告;2、支付拖欠的2022年下半年租金22,5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350元;3、支付2023年1月1日至厂地返还原告时的租金;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厂地厂房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厂地共计7.68亩及地上的厂房给被告用于生产经营。合同约定租期20年...(本文书还有2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