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因与被告三亚市人***(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期间,因本案与本院同期受理的原告车燕珍等人分别诉被告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41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相类同,本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42个案件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三亚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诉称,2016年,三亚市政府在三亚市吉阳区东岸村实施棚户区改造,日夜要求东岸村村民及自建房屋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并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于2006年在东岸村建造的557.5平方米的家庭住宅。原告认为,三亚市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三亚市政府作出三府〔2015〕185号《三亚市人***关于东岸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85号征收决定)后,未依法采用合理的方式在东岸村进行公示,没有就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致使东岸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只能通过传阅东岸村棚改的宣传单了解相关信息,丧失了知情权、听证申请权、司法救济权等相关权利。征收实施单位吉阳区政府在强制拆除东岸村**号多栋民宅之后,至今未就任何**栋房屋的合法性作出行政认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二、原告建设房屋的宅基地来源合法,符合当地居民对三亚市政府在2015年以前对东岸村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及利用的监管状态的善意信赖。原告在涉案土地上建房没有改变该土地属东岸村集体所有的性...(本文书还有6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