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玉河*********(以下简称玉河源水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玉河源水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玉河源水务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4828元及垫付的社保费用1200元。事实与理由:彭**提交的2019年度、2020年度工资表系玉河源水务公司向门头沟社保局提交,是原始凭证,该证据充分证明了彭**实际出勤情况,从伙食费发放情况完全可以推算出彭**的加班天数,且公司也认可每日伙食费40元的事实。公司提交的考勤表系其自行补做,没有彭**的签字,不应被...(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